年休假本是每名在職職工應享受的權利,但是有不少職工因為這樣或者那樣的原因沒有休滿年休假。對于跳槽的職工來說,沒有休的年休假能夠獲得相應的工資補償么?
案件回放:
職工老楊于2012年6月1日入職唐山市某印刷廠,成為一名操作工。雙方簽訂了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。2013年5月31日勞動合同到期后,公司決定終止勞動合同,不再續(xù)簽,并同意向老楊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(jīng)濟補償金。
老楊提出,公司還要向其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補償,公司稱根據(jù)公司的規(guī)章制度,新入職員工第一年享受5天的帶薪年休假,老楊實際上也休了5天年休假,無需再補償。
老楊則提出自己是21年工齡,每年應該享受15天年休假。雙方協(xié)商不成,老楊向唐山市勞動人事爭議調(diào)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。
仲裁委經(jīng)過審理后,裁決公司支付了老楊10天的帶薪年休假工資。
律師說法:
職工年休假應按累計工作時間算。“員工每年究竟能享受幾天的帶薪年休假,是根據(jù)員工的累計工作年限確定的?!焙颖比A盛通達律師事務所張雪敏律師介紹,“《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》第3條規(guī)定: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,年休假5天;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,年休假10天;已滿20年的,年休假15天。同時,《企業(yè)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》第4條規(guī)定:年休假天數(shù)根據(jù)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。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,以及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或者國務院規(guī)定視同工作期間,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。所以,員工每年究竟享受幾天的帶薪年休假,是根據(jù)員工的累計工作年限確定的。特別需要指出的是,這里所稱的累計工作年限,是指員工的參加工作以來的累計工作年限,而非僅指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?!?/span>
張雪敏律師認為,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都理解為是根據(jù)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來確定年休假天數(shù),該理解明顯違反了以上強制性規(guī)定的。本案中,老楊雖然在該印刷廠僅工作了1年,但老楊的累計工作年限是21年,其就當然享受每年15天的帶薪年休假。公司規(guī)定的新員工第一年享受5天休假,對老王來說,因其違反“累計工作年限已滿20年的,年休假15天”的強制性規(guī)定而不產(chǎn)生約束力,所以,仲裁委員會支持了老楊的請求。
相關提示:
張雪敏律師在此提醒勞動者,計算年休假工資時,很多員工也容易產(chǎn)生的一個錯誤的理解,以為離職時可以把全年的年假作為計算基礎,來判斷未休年假,其實這樣是錯誤的?!镀髽I(yè)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》第十二條規(guī)定:“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,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,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(shù)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,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?!笨梢姡瑔T工離職時只有權利得到自己已工作月份對應的年休假。
具體的折算方法是:(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(shù)÷365天)×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(shù)-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(shù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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